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51白菜网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积极要求进步的青年教师和学生,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做到早发现、早培养、早发挥作用,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进校前递交过入党申请或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或教职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及时转接有关材料,并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五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撰写入党申请书一要忠诚老实,二要联系思想实际。
第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对入党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当经过党员推荐、团员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共青团员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建立档案,填写《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要确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教育、考察,着重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并每半年将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
第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要全面把握党员标准,既要看其政治觉悟,也要看其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学生入党,要把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作为现实表现的重要内容,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并根据他们的阶段性表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并上报学校党委备案,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包括被发展对象的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表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等);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对拟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座谈会记录要随《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一并上交。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51白菜网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近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决议等。培训后实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党委组织部颁发结业证书,有效期为2年。没有经过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团员推优表、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公示材料等报党委组织部预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拟发展对象的条件是否成熟等。教职工发展对象还需征求分管或联系院领导、纪检等部门意见。预审合格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拟发展党员公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前1-2周,将拟讨论发展的对象名单在公共场合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主要有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获奖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是学生的要公布学生学习名次、综合名次)、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主持人首先要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在表决时,入党介绍人不能投弃权票,也不能投不赞成票;
(5)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6)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党员人数、实到和缺席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式及结果等。
(7)撰写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写清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还有哪些缺点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二是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明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一周内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党委组织部最后把关,及时提交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审查)前,党委要指派党委委员同教职工申请人进行谈话,党总支委员同学生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内容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以及主要优缺点和不足,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也可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党委分别将讨论决议、审查、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对批准转正的,应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对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期限。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等材料送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不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定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严格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介绍人或考察人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反映被考察者的情况;要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