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师生文明素质和校园文明程度,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巩固学院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特制定此制度。
第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师生文明素质和校园文明程度,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巩固学院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特制定此制度。一条 学校成立校园文明巡查队, 开展校园文明巡查, 并将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和校园网公布,引导师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校园文明巡查队由校文明办牵头,由学校文明办和校学生会文明行为纠察队的成员组成。其工作职责:记录并汇总校园文明情况;公布巡查结果;规劝、制止并记录不文明行为;督促不文明行为整改。
第二条 校园校园文明巡查队巡查内容包括:
1.破坏公物、践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不文明行为。
2.乱刻乱画、乱贴广告、乱拉横幅标语的不文明行为。
3.校园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高空抛物或泼水不文明行为。
4.校园内衣着不整,着装怪异的不文明现象。
5.校园内公共场所行为轻佻失态、过分亲昵等不文明行为。
6.校园任何场所、任何形式的打架、酗酒、聚众闹事,盗窃他人财产不文明行为。
7.在教室内、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起哄、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8.校园中其他形式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 学院组织开展的“四个文明(文明行为、文明教室、文明就餐、文明宿舍)”竞赛活动,按照部门管理权限分别由学生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巡查、落实。校园环境卫生、车辆停放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照《校园环境巡查制度》、《校园安全巡查制度》执行落实。
第四条 校园文明巡查定期不定时在校园内巡查,巡查结果及时在校园网《院务公示栏——校园文明巡查专栏》公布,涉及通报单位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校文明办。
第五条 校园文明巡查队要严格纪律要求,认真工作,对各种违纪现象和不文明行为及时阻止并作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文明办。
第六条 校园文明巡查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对发生在校园的不文明行为在校园网上公布、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