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浙江省宁波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对宁波钢铁总厂(以下简称钢铁总厂)原厂长韩某(享受行政副局级待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因钢铁总厂负责人不属市委组织部直管干部,经与有关部门商量,决定以对钢铁总厂2001至200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的方式对原厂长韩某任职期间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2006年3月,宁波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钢铁总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这本是一个常规的审计项目,然而随着审计查证的深入,审计人员从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小工程的核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使钢铁总厂原厂长韩某涉嫌受贿的违法线索逐渐显现,经移交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韩某利用担任钢铁总厂厂长职务的便利,为个体建筑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以及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贿赂等违法事实,涉案金额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确定重点 精心策划
按照常规的审计程序,接受任务的审计人员开始进行审计准备工作,去钢铁总厂了解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到,钢铁总厂原是我市的重点企业之一,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拆迁,该厂的实际生产已于2001年前停止,目前在用的办公房是临时租赁的,除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尚留守办公外,其他员工有的已理顺劳动关系、有的在家待业,企业正处于一个非常时期。该厂原厂长韩某于1997年10月上任,2005年10月离任后退居二线,留厂协助现任厂长处理有关遗留工作,现年59岁(2006年)。
审前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听到的有关对原厂长韩某的评价大都是“为人耿直”、“不贪心”等褒扬,但有句话还是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新厂长与老厂长谁说了算,听谁的还很模糊”,具有敏感职业嗅觉的审计人员从这句话中体味到话中有话、言犹未尽,这其中的弦外之音令人费解?这可能是群众试探审计人员的一次投石问路。
审前调查回来,审计组召开了审前情况分析会。大家结合该单位2002至2005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认真、反复地分析了审前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认为列入本次重点审计的时间范围内,恰是该厂生产经营不正常、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的非常时期,可能会存在内部管理薄弱、集体决策程序不到位等情况。在审计时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特别是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审计组精心制订了审计实施方案,并且还细心周到地挑选了审前公告张贴位置,提高审前公告的醒目度,便于被审计单位的员工能看到审计公告。
来信举报重理思路
审计实施开始了。几天过去,审计人员在对钢铁总厂本部2001至2005年度的财务资料审计中并未发现有什么异常,该厂各项费用都比较节约,特别是韩某本人的编制隶属原市机械冶金局行政编制,从钢铁总厂账面上未发现其在厂里领取报酬的情况,与大家对他“很清廉、不贪心”的评价也基本吻合。但审计人员还是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内部控制薄弱。从相关资料反映出,许多重大事项都是厂长韩某一个人说了算,没有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核程序;许多款项支付仅有韩某一人签字,缺乏必要的控制。如2004至2005年期间,钢铁总厂出借给其他单位资金累计3亿多,除了韩某签字批准外,没有其他的集体讨论或有关的审核程序;钢铁总厂停产后,部分材料、设备的处置也没有履行必要的班子集体讨论、公开拍卖等程序,有些处置价格明显偏低。这一系列“不规范”的迹象仅仅是管理上的缺陷、程序不到位还是背后还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审计人员下一步又该如何选择切入点?
正在这时,审计组收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了韩某的许多情况。审计人员十分重视群众的来信,认真分析了信中反映的情况,认为虽然信中的大部分内容仅仅是一些表象及推测,并且审计人员要落实这些事项是难以着手的,但有一个情况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信中提到钢铁总厂的一些参股企业财务混乱,韩某将部分工程业务承包给他的亲戚朋友,从中收取好处。根据举报信提到的情况,审计组进一步对钢铁总厂的财务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该厂虽然自2001年前停歇了主营业务,却仍以各种名义进行对外参股投资。在钢铁总厂账面上虽未发现重大的违纪违规情况,那么其投资控股企业的情况怎样?审计组重新梳理了思路,适时调整了审计方案,确定把钢铁总厂对外投资参股企业的延伸审计作为下一步审计的重点,并且将重点关注这些投资企业大额资金走向、工程项目情况。
分析判断深追细究
经对钢铁总厂投资单位情况的进一步比对分析,审计组确定了几家由钢铁总厂投资参股企业的进行延伸审计。
审计人员在对钢铁总厂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宁波新吉福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吉福公司)延伸审计时发现,新吉福公司实际上是由韩某直接管理的:该公司有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但主要的经济事项由韩某拍板决定,大部分款项的支出也是由韩某一人签字。随着审计查证的进一步深入,发现2004年8月、2004年12月,该公司委托某建筑公司对其准备建厂区的一块土地进行填塘渣和围墙建设,据相关合同金额反映,上述两个工程的规模均应进行公开招标来确定施工单位,但新吉福公司未经过公开招标就确定了施工单位。审计人员还发现,此后新吉福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03.35万元(其中围墙工程款46万元),而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均无施工决算书等依据,仅凭韩某签字付款。尔后审计人员进一步了解到,该地块已于2005年4月由江北区人民政府收回,收回时,曾委托有关专家对填塘渣和围墙工程量等进行了测量、估算,并按照测算价格对新吉福公司进行了补偿。
获知此信息后,审计人员深入到有关部门,详细了解当时的测绘估算及实际补偿情况。经了解,当时测算得出的围墙工程款仅为28.76万元,而填塘渣工程因对实际填入的材料、厚度等难以准确测定,只能是以面积及经验厚度为基准进行估算。延伸了解到的情况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怀疑:江北区测绘的时间与该工程完工的时间十分接近,按理说两者应该差距不大,而新吉福公司实际支付的围墙工程款为46万元,比测绘估算的工程款多了17.24万元。一个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比测算的工程款高出约60%,差异率偏大绝非正常现象。
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审计人员又到负责施工的某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事项作进一步核实。核实发现,填塘渣和厂区围墙两个工程实际是由挂靠在该建筑公司的黄某个人承接,建筑公司收到两项工程款合计203.35万元后,扣除相关税费11.39万元,其余191.96万元以现金的形式分批付给了黄某,而黄某没有向其挂靠的公司提供真实、足额的工程发票,所提供的部分发票也与填塘渣和围墙工程无关。
审计人员追根寻底核实的情况表明,由韩某直接管理的新吉福公司,对上述围墙等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工程实际由个体建筑商黄某承包;工程款由韩某一人签名支付,且支付的工程款明显偏高;近94%的工程款经转手后以现金付给了黄某个人;作为一个有多年管理经验的老厂长,直接插手其控股公司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正常吗?这一切是否存在猫腻?审计人员对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及支出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移送查处案情大白
审计人员将审计延伸发现的新吉福公司相关经济事项中存在的疑点,结合审计中发现的钢铁总厂部分材料、设备的处置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有些处置价格明显偏低等异常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局领导十分重视,多次与审计组人员进行情况分析,最后经局长室研究决定,将钢铁总厂审计中发现的疑点移送给了市纪委和检察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2006年底,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审计组利用手中掌握的证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并提供有针对性的线索,建议检察机关从工程项目资金入手,重点落实个体建筑商黄某以现金形式取得的191.96万元资金的去向。最后检察机关以此为突破口,查明了韩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体承包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以及在钢铁总厂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贿赂等违法事实,使这位在职工眼中多年“廉洁奉公”的老厂长露出原形—活脱脱一个经济“蛀虫”。
目前,韩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受贿所得款项。
回首经过 发人深思
韩某的案子,给人们很多启示:
启示一: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是保护干部的有效手段。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老厂长,一个本可以安享晚年的老干部,在即将退休之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仅其本人后悔莫及,也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不幸。痛心之余,我们也感到了深深的惋惜。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韩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钢铁总厂曾经是市里的重点企业,内部管理有一定的基础。这几年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拆迁、停业等原因处于非常时期,相应也造成内部组织机构残缺,决策机制失灵,长期没有外部的检查与监督。权力失控导致了私欲的膨胀,最终使韩某跌进了黑暗的深渊。
启示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韩某案子查处过程,充分说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从审计人员一开始进行的审前调查以及审计过程中,都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关心和帮助,给审计组提供了有价值的情况,为审计人员逐步锁定查证范围起到了关键作用。韩某案子的查处,再一次证明了干部的一言一行,广大群众是有目共睹的,任何侥幸心理是要不得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启示三:审计人员要有查案意识,在审计过程中要善于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不轻易放过任何小的疑点。另外要找准切入口,顺藤摸瓜,有效突破。本案中审计人员虽然发现了该单位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资金出借频繁,内控制度不全等大量问题,但真正作为案件突破的却是一个不起眼的小工程。不正常、不合理的经济活动背后往往是公利和私利的角逐、权力与金钱的交换,审计人员要善于利用一切线索,不怕麻烦,不畏艰辛,层层深入,才能真正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