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许克玉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还带出4名副局级、2名正处级、2名副处级干部。
2011年12月1日,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原常务副主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克玉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据南京市纪委办案人士介绍,该案涉及的50后、70后、80后三个年龄层次十余名违纪违法人员,绞尽脑汁,大肆敛财的动机各有不同,但教训发人深省。
2010年7月,南京市科协主要负责人离任。市审计局在例行离任审计及延伸审计中发现,市科协下属单位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和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资金使用,存在诸多疑点,特别是以垫资名义违规从事出借资金业务,大量资金往来存在异常。
根据市纪委领导批示,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经过初核掌握了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克玉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问题。
2010年11月14日,市纪委决定对许克玉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并采取“两规”措施调查。在市纪委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专案组随后的调查中,许克玉等人涉嫌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2011年4月,纪检机关根据许克玉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将其移送检察机关。2011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许克玉、从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许克玉在担任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被告人从某在担任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匿实际利息收入的方法,将上述单位在公款出借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利息收入共计人民币3065694元侵吞。其中,许克玉单独侵吞541660元,许克玉、从某共同侵吞2456034元,从某单独侵吞68000元;许克玉、从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13820000元。
70后 许克玉 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原常务副主任
许克玉,1970年生于溧水县一个农民家庭。1993年,许克玉从扬州工学院电子系计算机专业毕业,以省委选调生的身份到市煤气公司工作。1995年调入市科协,2000年1月,还不满30岁的许克玉就被任命为市科协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2002年,被任命为市科协组宣部部长。虽然32岁就走上了正处级领导岗位,但贫寒家庭出身的他,更充满了对金钱的渴望。
这一点,从他的悔过书中就可以看到:“表哥表弟因车祸相继去世,留下三个可怜的孩子,生活非常凄苦,我无力资助;2005年,老父亲患上癌症,家庭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最后不得不放弃治疗;第一次婚姻生下的女儿、第二次婚姻生下的一对双胞胎儿子都需要抚养,让我深感生活的艰辛和压力,觉得没钱真不行”。
2007年底,市科协组织竞争上岗,被称为“钱袋子”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空缺,此时许克玉担任正处级领导干部已经五年,按规定必须轮岗。他立即向领导表明了想去咨询中心工作的愿望,并于2008年1月如愿以偿地当上了咨询中心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其资金由市科协下拨。他上任时,咨询中心账面上有2000多万元闲置资金。
2008年3月,许克玉在交通银行工作的朋友从某打电话告诉他,说有一企业急需用钱,年收益率达8%。许克玉随即叫从某到自己办公室面谈。见面后,从某告诉许克玉,“这家企业的母公司很有实力,每次最低借款500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为月息2%,你可按年息8%入账,剩下的自己揣腰包。怎么样?”
经过一番筹划,许克玉决定向分管领导汇报。不过,汇报时,许克玉却把明显是违规高利借贷的性质,说成是银行正常的理财产品,骗得了领导的同意。他立即通知从某:可以做这笔业务,先期借款500万元,期限3个月。
4月1日当天签约后,从某就按2%月息将第1个月的收益10万元打入了许克玉的银行卡。该笔借款业务,实际利率为月息5%,其中有3个点被介入此事的三名80后人员均分(另案处理),许克玉将2%的月息,按年息8%入咨询中心账,将其余54万余元收入个人囊中。
为了放手做大业务,多捞好处,许克玉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及贷款担保服务为理由,说服有关领导,由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全额出资1000万元,于2009年1月成立了南京协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克玉兼任协创公司总经理。并说服从某辞去银行工作,受聘到协创公司任副总经理。
新公司刚开张,两人就接到了一笔业务。通过亲属关系,与一家急需资金的投资公司谈妥,出借400万元,期限1个月,利率是月息4%。许克玉与从某商定,按月息1%入协创公司的账,另外3%的利息,两人平分。实际上,此笔400万元借款,该投资公司并没有如期归还,直到当年八九月份才如数还清。月息1%的利息分8次入协创公司账面,计27万余元。按月息3%给付的利息计72.05万元,被贪心的许、从二人平分,每人分得36万余元。
之后,许、从二人采取上述手法和以个人名义向有关单位借出公款,非法攫取利息。但在向社会闲散人员任法人的某公司借款过程中,终于发生了出借2000余万元款项无法收回的问题,还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1985年6月出生的从某,江苏南京人,14岁就考入了南京审计学院。当很多同龄人还在为高考拼搏时,17岁的他就在银行有了一份收入稳定,环境很不错的工作。
然而,少年不识愁滋味,从某尽管工作收入不菲,但过早走上社会的他,虽然在工作岗位上业务熟悉,却严重缺乏应有的思想和法纪教育。特别是看到不少富家子弟穿名牌、开豪车时,非常喜欢玩车的从某更是羡慕不已。在整天操作资金、利息而滚滚涌来的金钱面前,追求享乐的虚荣心极度膨胀,对违规借贷、隐匿并侵吞实际利息收入,这些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学习金融业务并在银行从业的他,再清楚不过。但从某不仅毫不掩饰地向许克玉推介,甚至在许克玉聘请其到协创公司任职,说直接一点,就是去一起联手犯罪时,居然欣然放弃正当的工作,而跳入火坑。
在与许克玉联手作案侵吞本应属于公司的巨额利息后,在一年的时间里,他竟购买了三辆高档汽车。
2009年五六月份,从某花费11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740,加上上牌、保险等费用,总价为130万元;2010年1月,从某又购买了一辆沃尔沃S80,连上牌等其他费用,共计53万余元;仅时隔半年的2010年6月,从某又花64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TTS,连同保险等费用,总价75万元。从某说:“这三辆车我轮换着使用,感觉很爽”。案发时,从某才25岁,花季年龄,大好前程,办案人员也为之可惜。
纪检机关在查处许克玉案过程中,带出了市科协多名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年龄在50到70岁左右的干部,违规将所属公司股票转入个人名下,意图获取不法利益的问题。
2000年3月6日,市科委下属新天科技公司(全资国有公司)通过南方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每股6.41元申购“桂冠电力”44万股。同一天,市科协下属咨询中心也以每股6.41元申购“桂冠电力”66万股。该股票为承销商经销给一般法人的配售股,虽然股票3月23日开盘,但经销给一般法人的配售股解禁期为两年,即2002年3月才能卖出。2000年3月中下旬,能够操控两个公司股票的胡甲、韦乙、王丙(均为化名)三名局处级干部在一起商量认为,该股票肯定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可想办法以原价从两家所购买的股票中弄一部分到三人个人名下。三人就分别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同新天科技、咨询中心签定购买股票的协议,还都将协议签定的时间提前到3月3日。考虑到投资风险,三人还商定,如果3月23日该股票上市高开,就划拨资金实施购买行为,股票低开就把协议撤销,不再购买。
2000年3月23日上午9:30,“桂冠电力”开盘价为17元。胡甲按照每股6.41元,按协议购买了股票8万股(其中胡甲6万股,南京某科技公司2万股);韦乙、王丙按协议共同购买了7万股股票,其中,韦乙5万股,王丙2万股。2002年3月23日,“桂冠电力”解禁,三人通知咨询中心和新天科技将代持的“桂冠电力”全部抛出,胡甲获利38.8万元,韦乙获利33.95万元,王丙获利13.61138万元。
三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与相关专家多次研究讨论认为,鉴于所购买的股票有两年的风险期,三人的行为在获取上述两家单位股票收益的同时,也分担了风险,其贪污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与典型的贪污罪有所区别,且形式上也获得了有关领导同意和实际出资,按相关司法原则,对三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三人违规操作购买股票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纪委的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胡甲等三人违规购买股票的同时,还发现了另外五人有类似的行为。
上述八人,案发时,平均年龄61.75岁。其中,副局级干部四人,正处级干部二人,副处级干部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