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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豫工院政〔2017〕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遵循教育部51白菜网高等学校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材管理、教学文件管理和教学研究等。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规律和特征,研究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努力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教学管理是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各教学单位都负有教学管理的责任,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以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管理
第五条 切实加强专业设置的规划管理。专业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社会需要,发挥学校特长和专业特色;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面向基层,符合优质化、大众化、现代化教育理念,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培养专业知识、技能、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是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法规性文件,主要包括内容为: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主干课程内容和基本要求说明、教学进程及时间分配。教学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课程结构及内容设计科学合理,能够发挥现代成人高等教育的优势,科学构建本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要体现行业、专业和学校的特色。
2.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门课程的先后顺序,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3.每学期课程门数要适当,一般以四门为宜,每学期学时数以320—330为宜,面授学时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自学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专业发展需要修改课程,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对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在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领导的主持下,结合课程特点,制定出课程大纲,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专业汇编成册,成为正式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任课教师授课过程中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和考核。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及时纠正其教学偏差。
第三章 教学运行管理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实行传统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教学运行管理从师资、网上教学平台设施及技术支持等方面来保证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讨论、等教学环节的开展。
第八条 教学运行管理以教师管理为中心,严格执行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
1.各院系(部)尽可能安排教学效果较好、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所占比例不低于30%)的人员担任课程的讲授,以确保课程的教学质量。
2.院系(部)应有网络课程开发团队,负责设计开发的网络课程,应包括教学大纲、课程导学、视频课件、教学案例、在线测试、试题库等网上学习资源。
3.任课教师必须依照课表的安排,按时上课、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确有特殊情况需调课、停课的,须于行课前一周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报院系(部)领导审批。擅自调课、停课属教学事故,按《51白菜网教学事故及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4.任课教师能够应用各种教学资源,积极开展网上教学、网上答疑、讨论和小组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完成网上作业、测评等学习环节,并及时掌握学生上网应用教学资源情况。
5.任课教师能及时分析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应用情况,指导学生应用学校所提供的网上信息和教学资源进行个别化自主学习。
第九条 网络教学的运行管理
1.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建设和维护网络教学平台,平台具备学习资源提供、学习支持服务、互动交流、学习过程跟踪、学习评价等功能,能提供有效的网络学习环境,满足教师网上教、学生网上学的需求。
2.网络教学平台配有与办学规模、模式相适应的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外信息发布、招生管理、教学教务管理、考试管理、校外教学点管理等功能,要求管理服务人员能熟练使用,满足网上教学管理服务的需要。
3.教学管理服务人员要求实时组织上传网络课程学习资源、对学生网上学习内容、时间、作业完成情况等学习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督促,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对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并反馈给相应部门或人员。
第十条 教学过程管理
1.成人教育课堂讲授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以应用为主、突出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专业针对明确,重在培养学生能力等原则。院系(部)及成人教学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各门课程的讲授情况,了解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映,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2.任课教师应制定网络学习讨论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并监督实施。
3.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及特点,为每门课程布置适量作业(含课堂作业和在线作业),并及时批改学生作业。
4.每门课都要安排一定次数的辅导答疑,要做到定时定点的课堂辅导答疑与网上辅导答疑相结合,保证辅导答疑的正常开展,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督促、检查。
5.各院系(部)应结合课程的实际需要,对有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制订实验指导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6.对于实习教学环节各院系(部)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实习大纲、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并按照实习大纲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学部负责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要求成立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考务队伍分工明确,履行职责,考场设置规范、管理严格。
2.课程考核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情况,以线上考试、线下考试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任课教师在命题组卷时考试方式、内容的设计要科学合理,符合现代成人高等教育特点,试卷传送的制度严密、责任明确,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出学生掌握知识及技能的情况。
4.积极利用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便利,实现考试预约、考场编排、考试数据统计、考试资料生成等考试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5.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成绩评定,成绩的评定要严肃、认真、公平,评定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分析,并据此改进教学。
6.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妥善管理。任课教师在试卷批改结束后,及时把试卷及成绩单提交到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通过网络学习平台及时发布考试成绩,并对考试资料进行存档。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人员应做好学生的学籍数据管理工作。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学籍异动情况,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将事由和处理意见以文字形式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执行。学籍材料应及时归档,对于学生学籍的处理必须认真仔细,务求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学生因违纪、作弊、学业成绩不及格需给予处理的,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教学质量的管理,必须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教学质量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人教学部,主要从教师任课资格、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教学效果、考试和阅卷规范等方面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迅速实施改进措施,提高学生满意度。
第十六条 教学检查工作。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及成人教学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认真了解教学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1.每学期开学前,成人教学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教师、教材、课表、教室、网上学习资源等落实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每学期要定时组织期中教学检查。
3.每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应总结教学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网上或书面的调查与评价,并将调查评价的统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相应院系(部)任课教师。
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系(部)在进行教学运行管理中要有学生使用传统和现代教学资源的情况和效果的跟踪记录和统计,并科学地反映到学生的学习状态评价以及成绩评定中,采取有效激励、保证措施,推动学生充分利用远程教学资源。建立处理学生反馈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贯彻实施,并对反馈意见及其处理结果做好相应纪录。
第六章 教学研究及教材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院系(部)应将成人教学研究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予以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研究开展情况及其研究成果是反映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水平高低的标志之一,对各院系(部)工作进行教学工作经验总结和绩效考核时应加以总结和考评。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探索。
第二十条 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应考虑成人学习的特点,突出教材的实用性、实效性、实践性,适合成人自主学习,应鼓励教师积极开发和引导学生使用电子教材。征订教材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教材管理办法。
第七章 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明确专人负责教学档案归档工作,教学文件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教学管理人员有责任督促教师按规定上交教学文件,检查教学文件归档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