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财务制度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为规范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核算,保障中心经营服务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下属各职能部门、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办理财务相关的事物,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做好财务收支预算,监督控制、核算和分析工作,有效利用、合理配置中心的各项资产,搞好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实行“双重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中心下设结算管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财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派出,在校财务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中心的财务工作,中心各部门不再设财务机构。作为中心财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各部门承担的与财务工作相关的业务,必须在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心的会计核算实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六条 中心财务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对重要经济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联席会议)。
第七条 各部门对涉及财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要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实施控制。对采购与验收,保管与记账,工程预算编制与审核,计量核算与收款等业务要岗位分设。同时,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均在有效监督与控制范围内。
第八条 中心对下属各部门实行经济管理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财务预算、效益目标的落实负责;对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责。中心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并对所经办的各项经济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中心对经营服务的财务收支状况,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要按月份报给中心主任及其他中心领导,以保证中心领导层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施科学决策与管理;中心财务报告要定期向校财务报告,以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结算管理中心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职能;负有建立健全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职责;对中心各部门的财务行为(经济活动)行使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权。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是中心为确保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所承担的学校后勤保障任务和所制定的管理、服务、经营计划及所掌握的会计信息,相关资料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中心财务预算的编制由结算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一般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中心集体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向中心划拨的后勤保障运行经费和经营服务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是指各部门管理费用预算和各经营服务单位的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学校划拨运行经费收入预算的编制。首先,根据学校划拨中心运行经费的范围的标准和方法,测算出运行经费收入总额,报中心主任批准后,作为年度运行经费收入预算额。
(二)经营服务收入预算的编制。各经营服务部门服务收入的预算,根据中心提供其用于经营服务的资源情况,在参考上一年度经营服务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在充分考虑变动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管理费用预算的编制。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出各开支项目的支出范围、标准和定额。
(二)其他支出开支标准。按开支项目分项编制。依据为:
1.中心规定的开支标准或定额;
2.通过计量、测算取得的耗用定额;
3.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
(三)预留一部分作为机动经费,以弥补预算外的临时性开支(临时任务)。
第十六条 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按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12月份,结算管理中心向各部门下达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
(二)各部门根据结算管理中心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草拟出预算年度收支计划报结算管理中心。
(三)结算管理中心综合中心下一年工作计划及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参照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计划、标准、定额,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出财务预算草案。
(四)结算管理中心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出预算草案,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由中心主任审批,审批后执行,并下达各部门。
第十七条 各部门依照本部门年度预算,制定出经费使用计划,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的有效实施。结算管理中心通过编制月度财务报告(预算进度执行报告),对各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加以反映和分析,为中心领导实施控制、管理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和调整,如需调整,须经中心领导层集体研究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以下情况,由结算管理中心直接调整预算:
1.人员经费变动(经中心领导同意)
2.学校追加收支经费项目(需有学校文件)
(二)以下情况,需经中心领导层集体研究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1.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需增加预算
2.其他预算外开支
第十九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后,由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将各部门,各经营服务单位预算年度的实际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编写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中心主任。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收入按取得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学校对其划拨的运行经费收入,二是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房租、餐饮、物业、宾馆等)。服务收入结算方式采取银行转账POS机结算,学校经费划拨使用内部转账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要及时上交结算管理中心(或与结算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在收费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价格标准,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二十二条 中心取得的各类服务性收入,原则上不收现金(刷卡或交到学校基本户),严禁截留、挪用和私设账外“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每天都有收入的部门,必须于当天下午(最迟第二天上午)持刷卡小票或缴款单(进账单)到结算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以便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使用的经营服务性票据,由结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或学校发票专用章,各部门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
第二十五条 结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收款票据包括:由校财务开据的经营性发票、内部收据(学院与中心往来账目收据、各种水电费的收款票据、物业费收款票据、房屋租赁收款票据、宾馆住宿收款票据、押金收据等)。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在经营服务过程中,需要收款票据,必须到结算管理中心领取,对收款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缴销及款项上交等事项要指定专人管理(必须是正式员工)并建立收款、交款备查明细账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各部门在使用票据时,要按结算管理中心要求填开票据,不得出现模糊不清或缺页现象,作废的收款收据要三联齐全,凡规定用途的票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使用的票据,要在每月月末到结算管理中心进行一次清交、查验;每学期末结算管理中心要对发生票据进行全面回收查验,确保所有款项全额收缴,应收账款及时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支出主要包括:一是中心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服务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二是各部门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中心管理费用开支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按学校标准执行)
(二)基本运行经费
(三)专项经费
各部门对管理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要认真把握,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标准、超预算开支。
第三十条 其它支出主要包括绿化保洁、宿教费用、修缮费用、能源费用(含水、电费)、膳食费用、房屋租赁、宾馆、物业等。
第三十一条 中心各部门购进的物品材料及财物等,对外支付的款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
(一)印有国家税务部门印章的发票
(二)印有财务部门印章的收据
(三)国家交通、水电供应部门的专用收款凭证(如高铁票、火车票、水电费收款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取得的原始凭证,虽属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票据,但有一下情形的,也属不合法原始凭证,不得用于报销:
(一)发票或收款凭证已经过期停用的
(二)发票或收款凭证是虚假伪造的
(三)发票或收款凭证上的收款项目与收款单位经营范围不符合的
第三十三条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报销凭证,必须填写规范,准确,金额大小写一致,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物品必须附销货清单。
第三十四条 中心各部门在到结算管理中心报销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入存货类物品,到结算管理中心报销前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填制入库单,若随买随用随核销,还需再办理出库单)随原始发票一并办理报销手续。中心主任审批后报销。
(二)费用类事项报销,应分类粘贴,一事一报。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中心主任签字报销,中心非正式职工不能办理报销手续。
(三)所有报销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完备的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心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 中心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学校财务处代管),结算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出纳对于每天取得的收入应逐笔与收据认真核对,并上缴学校财务账。
第三十七条 结算管理中心对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应指定分别保管,严格控制在收付款范围内的使用,保管人变更时要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心的应收及预付款主要包括职工借款以及按购货合同约定预付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款必须有合同或协议书。若非特殊原因,职工个人不得向中心财务借款,借款必须经中心主任的批准,并按“一事一借,报账必还,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进行管理。中心不能对非正式职工借款。职工个人借款(因业务周转或临时性需要),要在借款用途内使用,事后尽快到财务办理借款撤销手续,借款期限最长不超三个月。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末,结算管理中心应对应收及预付款进行清理,对逾期未收回的(或未结算的)款项,要将未收回或未结算的原因,拟采取的清收办法或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心主任,经中心主任签署处理意见后,向经办部门落实,由结算管理中心备案、并监督收回。
第四十条 中心的存货主要包括一下几种:
(一)低值易耗品存货
(二)食堂采购的米、面、油、调料等存货
第四十一条 中心对各部门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耗用的存货,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管理方法(属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除个别办公用品(零星小额)可由部门自行采购外,其余都由采购供应中心统一购买。
第四十二条 中心采购存货类商品,规定如下:
(一)部门在对外采购物品时,要搞好市场调查,坚持货比三家,择优选择供应商,实行合同化管理。
(二)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采购内容,只能按批准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采购,并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与价格负责。
(三)在采购量大或价高的物品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采购领用单位在质量标准、技能性能上有较高要求的物品时使用单位要派人参与。
(四)中心采购部门应在年初按计划进行一次集中招标采购(金额大者,须经国资处批准,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临时性采购,达到学校规定招标金额的,必须通过招标采购。由中心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中心或部门采购的物品,购进后,采购人员须与仓库保管人员统一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采购经办与保管人员分别签字。部门领用物品时,需填写“物品领用申报单”,经中心主任批准后,仓库保管方可发放物品,并填写出库单。
第四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所保管或使用的物品对外出借、出售、挪作私用或占为己有。库管人员发生变动时,要进行盘点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经中心管理部门查验核实后需作报废处理的物品,相关部门要在管理人员现场参与下,报学校国资处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心存货要定期进行盘点(每学期末)。盘点时由仓库保管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和结算管理中心人员共同参加,按清点实数填制盘点表。表要由仓库保管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盘点清查结束后,盘点结果由结算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心主任。
对于盘点中发现的不符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加以更正;确属盘亏或管理责任问题的,库管部门要给出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加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财务处及国资处。
第四十七条 中心劳保用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采购供应中心建立劳保用品发放档案。对劳保用品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按使用期限进行控制。劳保用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采取期初发放,到期更换的方法;劳保用品使用不超过一年的,采取每半年发放一次的办法。属中心服务窗口(比如食堂)的承包经营单位,其员工工作服,由中心统一制作,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第四十八条 中心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由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各使用部门按照“谁用谁管”的原则,承担使用、维护保养、安全保值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心购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提前写出书面报告,列入下年采购计划(临时购买,由中心领导集体决策),待中心领导集体审批后再按预算执行。
(二)中心购置固定资产(按政府采购执行),应将原始发票复印件,入库单一并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入账管理,中心财务只作支出处理,但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中心报废固定资产时,要报学校国资处,由国资处统一处理。
(四)中心各部门对掌管的固定资产,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
(五)中心应于每年未对使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报给学校国资处、财务处,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结算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如下:
(一)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与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审批手续不全、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一概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对审批人超越审批权限的要求其纠正。
(二)对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与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应制止和纠正。对发现有应收未收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告中心主任。对支出费用超预算或无预算的,不予办理业务。
(三)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对不符支付结算要求的,不予办理。对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应向经办部门下发催收通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存货管理手续不健全的,应要求其纠正,对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中心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学校审计与上级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保证中心的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结算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可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心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后勤服务中心结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集团)收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
1.1 为规范收款管理,避免资金风险,保障学校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中心)各部门。
第三条 收款管理
3.1 所有现金等货币资金原则上由出纳负责统一收款,其他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收款。
3.2 特殊情况下业务人员经过中心授权可以向客户收款(如房租、物业、宾馆等),收款时业务人员应向客户现场开具收据或发票。
3.3 取得固定服务类收入的部门,建立应收款明细。由该部门收款业务人员提供本部门年度应收款清单,如:物业的小区全部住户清单(含住户面积、是否入住、物业费标准、水表初值、电表初值、年度应缴物业费等)、房租的全部租户清单(新区、101院、104院全部租户的面积、月租金、水表初值、电表初值、年度应缴租金等),将电子版与打印版交结算管理中心,年底将水表、电表度数报结算管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进行核算,确定年度应缴款,与实际收缴款进行核对,对于应收未收的,由该部门写出情况说明及收缴措施,报中心领导审核。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3.4 各部门取得的各类服务性收入,原则上不收现金(刷卡或交到学校基本户),严禁截留、挪用和私设账外“小金库”。
3.5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存放在部门或由个人保管,必须于当天下午(最迟次日)将现金存入学校基本户。有特殊情况无法存入银行的,将现金交结算管理中心。
3.6 每天都有收入的部门,持刷卡小票或缴款单(进账单)到结算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以便及时入账。结算时附收款明细(客户应缴款事项清单、有水电费的注明度数及用量、应缴金额、实缴金额等)。
3.7 在收费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价格标准,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3.8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从收到的公款中坐支现金(即:不允许从收到的公款中直接支付任何形式或名目的费用)。
3.9 若因财务人员有限,可在结算管理中心设立收银员岗位,专门收费。
第四条 票据使用
4.1 中心统一规定的收据为一式三联单栏式收据;发票为定额发票或机打发票。
4.2 各部门在经营服务过程中,需要收款票据,必须到结算管理中心领取,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结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票据,统一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或学校发票专用章。
4.3 中心设专人负责收款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缴销及款项上交等事项,并建立收款、交款备查明细账。
4.4 凡规定用途的票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4.5 各部门使用的票据,要在每月末到结算管理中心进行一次清交、查验;每学期末结算管理中心要对发生票据进行全面回收查验,确保所有款项全额收缴,应收账款及时入账。
第五条 开具票据
5.1 开票与收款不应是同一人。开具收据时,收据的收款日期、交款单位全称、款项具体内容、款项所属期间、票证类别及号码、大小写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正确,不能简写或遗漏任何项目。
5.2 开具收据时,不得出现模糊不清或缺页现象。
5.3 所有收据均应连续填开,禁止跳号使用;收据存根联必须连号、完整,不能缺号。
5.4 票据填开错误要全联作废,作废收据联次必须完整,不能缺失任何一联,三联收据中均应标注“作废”字样。
第六条 收款监督
6.1 结算管理中心履行监督职能,对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包括随机抽取客户核查收据、询问交费情况,接收客户举报等),对应收未收现象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进行督促纠正、记录并报中心主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服务中心结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