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2015年院系调整和近年来新增专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依据学院现有情况,校企合作委员会以院(系)为单位调整为9个;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专业为单位调整为55个(见附件1)。
2.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建议院系办公室主任担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由教研室主任兼任。
3.校企合作委员会中校外委员的比例不低于40%,且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校内委员原则上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
5.2015年暂停招生的专业也应成立委员会,该委员会合并到专业属性相近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
6.各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必须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工作职责(见附件2)。
请各单位于4月15日之前将上述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章程和工作职责等材料的纸质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和电子版,报教务处校企合作管理科(办公楼1110)。
附件:1. 拟调整的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名单
2. 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参考)
教务处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