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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白菜网政府采购校内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时间:2019-11-19 16:54:15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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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校内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51白菜网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豫工院政〔2017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校内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专家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续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考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检监察室共同负责。

第六条 日常考核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1日起计算。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

2.不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

2.已接受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审活动又不及时告知;

3.无故拖延评审时间;

4.不配合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监管要求的;

5.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2.不配合对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4.将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审区域;

5.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6.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辞。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2.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

4.私下接触竞争主体;

5.向项目的实施主体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

6.擅离职守;

7.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8.评审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

(五)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0分。

1.收受竞争主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3.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审活动;

4.泄露本人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信息。

专家日常考核周期内累计被扣1015分的,暂停其3个月被抽取资格;累计被扣15(含)至2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累计被扣20(含)至40分的,暂停其12个月被抽取资格;累计被扣40分及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清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年度考核采用一年一评。年度考核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11日起计算。

年度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专家日常考核得分占75%,参评情况占15%,报送变更信息情况占10%

(一)日常考核得分计算方法:(100-日常考核扣分分值+加分分值)×75%。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10分。

1.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2.向校内招标管理部门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

3.受到校内招标管理部门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专家参评情况包括语音电话未接听次数、放弃参评次数。得分计算方法:(100-扣分分值)×15%

1.语音电话未接听次数。

未接听次数<3 不扣分

3≤未接听次数<5 20

5≤未接听次数<7 30

7≤未接听次数<9 40

9≤未接听次数 60

2.放弃参评次数。

放弃参评次数<3 不扣分

3≤放弃参评次数<5 5

5≤放弃参评次数<7 10

7≤放弃参评次数<9 15

9≤放弃参评次数 20

如在年度考核周期内未被抽取,未接听次数、放弃参评次数以满分计。

(三)专家变更信息登记情况。得分计算方法:(100-扣分分值)×10%

专家联系方法等信息变更,不及时告知的扣50分。

年度考核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年度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再聘用,并从专家库予以清退。

第八条 续聘考核周期为三年,三年年度考核的平均值为聘期考核得分。聘期考核得分为85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聘期考核得分为85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聘期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再续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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